今日,工信部印發《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》,據悉,規定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。
規定中明確,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無正當理由拒絕、阻止、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;
(二)用戶提出攜號轉網申請后,干擾用戶自由選擇;
(三)擅自擴大在網期限協議范圍,將無在網期限限制的協議有效期和營銷活動期默認為在網約定期限,限制用戶攜號轉網;
(四)采取攔截、限制等技術手段影響攜號轉網用戶的通信服務質量;
(五)在攜號轉網服務以及相關資費方案的宣傳中進行比較宣傳,提及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(包括簡稱、標識)和資費方案名稱等;編造、傳播攜號轉網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,隱瞞或淡化限制條件、夸大優惠事項或攜號轉網影響、欺騙誤導用戶,詆毀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;
(六)為攜號轉網用戶設置專項資費方案和營銷方案;
(七)利用惡意代客辦理攜號轉網、惡意代客申訴等各種方式,妨礙、破壞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攜號轉網服務正常運行;
(八)用戶退網后繼續占用該攜入號碼;
(九)其他違規行為。
昨日,三大運營商攜號轉網服務正式進入試運行階段。據工信部部署攜號轉網工作時間表顯示,第一階段天津、海南、江西、湖北、云南 5 個試點省(市)完成試驗,正式提供服務;第二階段,11 月 10 日至 25 日,其他 26 個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攜號轉網服務上線試運行;第三階段為 11 月 30 日前,全國范圍內正式提供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