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場中有形無形的天花板,家庭中逼婚、催生的壓力與無奈,社會上“女性就該如此”的刻板印象…你,在面對嗎?性別偏見不該是人生枷鎖。#今天不必稱呼女神女王#,只要聽見她們的真實聲音。致敬“她力量”,向所有女性說聲:#婦女節#快樂!
她是母親、是妻子、是朋友、是同事...她更是她自己,她們有一個共同的名字:女性。今天婦女節,請對她們說聲“辛苦了”!此刻,一起為“她”而轉,愿你們永遠自信美麗!
很多女性很抗拒婦女節。我都沒有結婚呢,怎么就成婦女了?很多高校干脆就搞個3.7“女生節”,跟已婚婦女劃清界限。在日常用語中,婦女儼然是代指已婚女性,而剛結婚的女性,叫少婦。
而再次刷新女生認知的是上刑法課時,老師說強奸罪分強奸婦女和奸淫幼女,滿14周歲的是婦女,不滿14周歲的是幼女。
臺下女生紛紛感嘆,原來大家早已是婦女。
與此相對應的是拐賣婦女和拐賣兒童的區分,滿14周歲的是拐賣婦女,不滿14周歲是拐賣兒童。
顯然,滿14周歲是《刑法》里非常重要的一個年齡,且又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分水嶺。未滿14周歲的人即使殺人,也不構成犯罪(以前的刑法),現在12-14周歲故意殺人經特定程序審查要負刑事責任。
這又導致一部分人從《刑法》的角度去理解婦女,從而一大批妙齡少女“無辜”地被圈進婦女行列。
事實上是這樣嗎?
當然不是。
無論是法律意義上,還是政治意義上,婦女指的是全體女性。
在國際勞動婦女節的日子里,有必要為“婦女”二字正名,為“婦女”二字去污化。
我們先來看看“婦女”二字的由來。
在《說文解字》中,記載“處子曰女,適人曰婦。”
也就說女者,指未婚女子。婦者,指已婚女子,故婦女泛指女性。
“婦”是已婚群體,“女”是未婚群體,直至清朝才被用在一起泛指女性。
到了民國,女性的解放意味著她們不愿意束縛在原有的父/夫權家庭中,women也就變成了“女性”。
這是women從家庭結構的劃分,走向以“生理結構”的劃分。
本來女性是一個十分中性的詞,又為什么變成婦女呢?
原來,革命時期大家認為“女性”這個稱呼是資產階級的代表,向警予提議將“婦女”一詞作為指代女性整體的名稱。后續很多書籍的翻譯也將women翻譯成婦女。
婦女一下就變成帶有政治色彩的詞語,意指女性與工人階級一起參與到革命中來,具有進步的意義。
建國后,“婦女”自然也就成為官方文件中對女性的正式稱呼。
在法律上,婦女指所有女性的證據有:
《憲法》第四十八條: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、經濟的、文化的、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。
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,實行男女同工同酬,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。
在憲法里,女性基本權利,變成婦女的基本權利。
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這個標題本身很能說明問題,為什么不叫《女性權利保障法》呢?難道未滿14周歲的女性就不該保護嗎?顯然不可能。
第三十三條規定: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、結婚、離婚、喪偶等為由,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。
此處的婦女包括未婚女性。
第三十八條規定: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。禁止溺、棄、殘害女嬰;禁止歧視、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;禁止用迷信、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;禁止虐待、遺棄病、殘婦女和老年婦女。
此處婦女包括女嬰、不育婦女、老年婦女。
可見,“婦女”在我國是“women”的官方稱謂,帶有特殊的政治意義,并且是法律上對女性的統稱。
在法律和政治意義上,婦女和男子相對,都是勞動人民,官方已經賦予了新的時代意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