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比較熟悉Java中的「繼承」和「組合」這兩個東西,本篇文章就主要就這兩個話題談論一下。如果我某些地方寫的不對,或者比較幼稚,論證不清晰,歡迎大家留言指正。
什么是「組合」和「繼承」
假設有2個class:A
和B
:
-
如果class A
extends
B 那么我們就說A繼承B,A是子類,B是父類,這種情況就是繼承。 - 如果A中有一個屬性的類型為B,那么我們就說這種情況就是組合。
分別在什么情況下使用
回想一些我們一般會在什么情況下考慮這兩個東西呢?我大致想了一下,往往會有如下的場景:
- 公用代碼
-
為了表明事物之間的「共性」或者說僅僅為了「泛型」,抽取
abstract class
或者interface
我想來想去,好像真的只有這兩種情況了,但是這兩種情況有特別的有關聯,比如說公用代碼這個事情,其實abstract class
和interface
(Java 8中的default method)都可以達到。
好吧,說了這么多屁話,我就直接拋出我的觀點吧,歡迎拍磚:
- 如果你僅僅想公用代碼,而且使用這些公用代碼的class或者method并沒有很明顯的聯系,那么就請使用組合。
-
如果若干個class或者其method有比較明顯的聯系,那么請抽取一個
abstract class
或者interface
- 慎用「屬性繼承」的特性,建議子類明確復寫所需要的父類的屬性。這一點尤為重要,后續會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種情況的不利面。
反面教材
比較常見的一個例子:我們在實際的項目中,往往會定義好的的POJO
或者說model
,而這些model往往都會有一些名詞和類型相同的屬性,比如:
// db table primary key
private int id;
很常見吧,但是我在實際工作中遇到過不少的同事,系統定義一個名稱可能為BaseModel
或者RootModel
的類,把上面的屬性id
放在里面,然后整個項目中所有的model都繼承這個BaseModdel類。不知道你們是否遇到過這樣的同事?你們覺的這樣寫能有什么好處和壞處呢?
先說好處吧,如果非要說能帶來什么好處的話,除了少敲幾下鍵盤,在子類中少些了這些屬性以外,沒看見有啥實質性的好處。但是卻為項目后續的維護帶來了很麻煩的事情。
然后說這種寫法的潛在問題吧:
某一天,因為一些原因,你想找子類A(繼承了BaseModel)中的屬性
id
在項目中的哪些地方使用
機智的你熟練的使用起了IDE中的find usages
,然后你就會發現你找到的使用位置非常的多,而且好多壓根不是你關心的。但是沒辦法,你也搜索到了其他的繼承了BaseModel的類的屬性id的使用位置。如果項目不大,可能搜索到的熟練比較少,如果項目大了一點呢?當搜索熟練超過了50處,你接下來會怎么做?
- 一個一個看搜索出來的代碼,看了十幾二十個開始噴,然后繼續一個一個往下找?
- 直接開始噴,然后在一個一個看搜索出來的代碼?
如何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呢,那就是不要使用類似這種BaseModel
的方式來使用屬性繼承。當然為了嚴謹期間,我還是需要詳細說一下這個意思,我并沒有完全反對屬性繼承哦,明確一下:
我反對的是整個項目所有的model繼承一個BaseModel,然后把公用屬性放在BaseModel中
的這種想法,注意是整個項目的
后記
上面的反面教材的例子我個人經常會碰見,所以單獨拿出來說一下,我不確定在大家的項目中是否出現過這種情況。反正我已經被同事的這種寫法坑過好多回了。
至于「組合」和「繼承」其他相關的常見錯誤,我暫時還沒想好(至少我覺的應該沒人會犯),如果我后續想清楚了,或者讀者朋友們有其他的建議希望可以留言交流一下哈。